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
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镇级人民政府(街)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加强县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建立台账管理,通过电视、广播、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提供给行业管理部门。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意见,指导镇(街)村(居)对千吨万人水源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指导各镇(街)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把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纳入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保护属林地的饮用水源,将保护区周围林地经林地或林木所有者同意后逐步区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严禁一切采伐、打枝割草、采挖野生植物等影响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的人为活动。强化林政资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秩序,有效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资源。.
供电部门:切实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按规定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用电需求给予指导配合支持。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监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落实水利部提出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引导补、地方兜底补”的要求,制定奖补政策,对镇(街)开发公益性岗位水管员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并力争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机制,共同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作可持续发展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派出机构积极配合农村集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维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正常建设秩序,确保合法的项目建设正常开展。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局、教育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落实农村供水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属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长效运行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街)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建镇(街)、村(居)委、自然村三级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小组或协会等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并对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建立台账管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水管员加入管护,人员从各属地村委会已聘任的公益岗位(如护林员、民间河长)中选定,工资待遇拟从县财政公益性收入中给予水管员适当补贴,补贴金额控制在不低于2000元/月(每个行政村配备一位水管员,全县共178个),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提高供水工程收费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千人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主要归镇人民政府(街)所有;千人以下、20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20人以下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
(二)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净水厂及相关配套设施、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落实专管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二)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跨镇(街)、联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净水厂及相关配套设施、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镇政府(街)负责管理,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三)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人以下、20人以上规模自然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净水厂及相关配套设施、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管道,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四)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20人以下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责管理。
(五)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九条 县水利局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指导全县镇(街)、村(居)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县水利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出现突出事件及时上报,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镇(街)组建成立基层供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是经营性单位(自收自支)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供水单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公司。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修建的净水厂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并为镇(街)村、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和供电部门的业务关系,保证按年度计划供水。
(三)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四)做好水厂生产区和生产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