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切实发挥新时代乡贤在推进乡村发展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贤乡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贤的基本条件和分类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有担任乡贤的意愿,热心乡村事业的发展,对乡村的建设有热情和有贡献。

(3)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群众中有口碑、有声望、有能力,是公认的德高望重贤能人士。

(二)乡贤分类。

根据各领域取得的成就,划分为现代农业类、崇文重教类、乡村旅游经营类、医疗卫生类、调和治理类、文化振兴类、创业富民类、其他类八大类,每类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乡贤的权利:

(一)可按约定从村集体有偿获得不超过20年的房屋居住权;

(二)可依法通过农用地流转获得经营权用于农业生产,可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产业用房用于产业经营,可有偿使用村集体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

(三)可参与乡村治理,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

(四)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

(五)党组织关系可申请转入入驻村党组织,参与入驻村党组织生活;非党员“乡贤”,在具备入党资格并通过党组织考察的,可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参与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培训等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乡贤的义务:

(一)乡贤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约定,提供为本村村民义务服务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乡贤:

(一)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

第七条 村委会是乡贤乡居的实施主体,镇政府负责审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乡贤乡居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乡贤的引进和退出

第八条 乡贤的引进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各村召开乡贤引进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乡贤引进的重要意义、标准要求、步骤程序;相关部门配合宣传工作使乡贤引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海报等多种形式,充分动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申请。

(2)成立乡贤申报工作小组。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5-9名村民,经2/3以上成员同意后,成立乡贤申报工作组;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副主任为成员,其余成员应从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的村民中选举产生,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副主任担任工作组负责人,乡贤申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件2)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3)推荐报名。采取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推荐、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等方式。填写《市乡贤推荐表》或《市乡贤个人申请表》,并附上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荣誉证书、证件照、个人生活照等交给当地乡贤申报工作组。

(二)评选阶段

(1)初步评审。乡贤申报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申报标准,对乡贤的类型进行界定,要切实对政治表现和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把评选标准关和评选质量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提名。

(2)集体表决。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提名人员进行审查,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即表决通过。乡贤申报工作小组填写《市乡贤候选人汇总表》,并将《市乡贤候选人汇总表》、《市乡贤个人申请表》、《市乡贤推荐表》等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各一份一同提交镇政府。

(3)镇政府审查。镇政府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申查通过后,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候选人实际情况,征求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认定为乡贤。

(四)签订协议

村委会与通过审核的乡贤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乡贤的权利与义务。

(五)颁发证书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颁发乡贤证书。

第九条 乡贤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贤引进与认定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村委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引进乡贤的重要意义,发挥乡贤力量,推进乡村振兴。

(二)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乡贤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认定过程严格按照《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广泛宣传、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立足农村实际,坚持群众为主体,突出群众评选、鼓励群众踊跃参加。

(三)严格审核把关。对照评选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认真筛选审核,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说服力、感召力。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申请者、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将相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报道。加强对乡贤文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邀请新闻媒体对市乡贤进行专题报道,发挥乡贤在乡村振兴、乡村建设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乡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