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XX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行动方案》等文件,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或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本指引适用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以及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实际组织实施科技类培训的各类机构重新审批登记为科技类培训机构等情形。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应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注册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校外课程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号应与培训内容、品牌、培训对象等具有关联性,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注册名称和字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机构,其注册名称和字号应在重新审批登记时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三)章程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和设施,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生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